光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时间:2023-11-06 15:19:12  来源:县政府办   字体显示:

光山县人民政府令

20231

 

光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


当前,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。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,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,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《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
一、禁火期限

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。

二、禁火区域

全县所有林地、城镇园林风景带、农田防护林带、片林及距以上林地、林带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。

三、禁火要求

在禁火期内,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规定:

(一)严禁吸烟、野炊烧烤、明火照明、烧火取暖、烧火驱蜂驱兽、放孔明灯;

(二)严禁烧田埂(坎)、秸秆、杂草、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和未经批准擅自烧制木炭、炼山、烧草积肥等生产性用火行为;

(三)严禁上坟祭祀时烧香、烧纸钱、送明火灯、燃放烟花爆竹;

(四)严禁非法架设电捕器捕猎或使用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;

(五)严禁携带、使用、运输火种和易燃、易爆、危险化学等物品;

(六)儿童、精神病患者、智障人员的监护人要加强监督管束,禁止其携带火种进入林区。否则,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承担。

四、防范措施

(一)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,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,配置灭火机具,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,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。

(二)在禁火区内从事爆破、勘察、采矿、修筑工程设施的,应当履行报批手续,并按照森林防火要求,设置森林防火设施,配置森林防火设备。

(三)各乡镇(街区)要组织辖区内的村(居)委会加大防火宣传力度,在主要入山路口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,科学划分巡查网格,强化防火巡查力量;在通往林区、花木区的路口设立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,对进入的车辆和人员严格执行登记、销号制度,收缴火种、纸钱和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,杜绝一切火种入林。

(四)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
五、责任追究

全县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,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。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属国家公职人员的,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。

六、火灾报告

发现违规用火和林地火情,要立即拨打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(光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:0376—8858396;光山县森林消防救援队:12119、0376—8733110)。

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光山县人民政府

2023年116